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84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千千万童鞋童装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府东路南步行街****iv>经营者:顾红燕,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浦江童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牧童路**iv>法定代表人:李吐根,该公司在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千千万童鞋童装店、浦江童辉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