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2282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丽人时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湾厦旧村三巷**用代码×××71F。
法定代表人:陈奕宏。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丽人时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800元,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