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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勇、李鹏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5946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勇、李鹏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勇;李鹏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594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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