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594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