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302号 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江顺,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卡路阿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肖方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卡路阿米服饰有限公司、赵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卡路阿米服饰有限公司、赵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