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多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798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多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裕华区多宝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98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多宝餐饮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5A写字楼底商**。

负责人:宋珍霞,该餐饮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朋,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多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计1178.5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