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知民初3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