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毛记干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印大道**天印山农贸市场地产菜区食品门面房**。
经营者:毛炳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忠,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毛记干货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毛记干货经营部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毛记干货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