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苏01刑申58号马晓伟:你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刑初10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以你在原审中认罪认罚系违背自己意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你对上家发出的酒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并不知晓,不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起诉书明确指控你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对此指控,你在原审庭审中并未提出异议,仅对指控的销售金额提出意见。
庭审后,你又通过辩护人向法庭递交认罪悔过书表示认罪、认罚。
审判人员为此专程去看守所提讯你进行核实,你向审判人员明确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
你对于“原审中认罪认罚系违背自己意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上家发出的酒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并不知晓”的申诉意见,未能提交证据佐证。
而本案现有在卷证据中,你在公安机关十次讯问中对销售假酒的事实有稳定的供述。
你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申诉时,亦对销售假酒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你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形下,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你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马晓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