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12执3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蓬蓬,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蓬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王蓬蓬应支付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地址、地址确认书等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发委托调查函,居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均未能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亦不申请移送破产处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