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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40394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40394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前勇。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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