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3122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荔园路凯辉茂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法定代表人:陈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智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