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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运辉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刑更1208号
案件名称余运辉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运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刑更1208号罪犯余运辉,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2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粤06刑终1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0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余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运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744分,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144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运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犯尚未完全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

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运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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