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1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木材市场**。
经营者:王彦伟,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顺,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上诉人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282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公证书在公证程序和证据关联性方面存在明显不合法的情形,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为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7号公证书的制作、出具程序违法,对公证事项及封存物品的处置程序不合法,因此,仅根据该公证书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证明上诉人具有侵权行为和事实。
三、一审判决结果超出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四、一审判决在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否销售侵权商品以及涉案商品是否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五、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公断。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组证据的公证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
首先,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系依法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商标“OPPEIN”、“欧派”及欧派品牌的知名度等做的公证,公证程序合法。
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标注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相同的字样,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当然侵害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且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作为本行业的销售者,理应知晓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但其仍然销售侵害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三无产品,主观恶意明显,因此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均足以证明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均和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金盾知识产权中心有权使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有权对青岛地区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述授权书凤城公证处有留存原件、金盾知识产权中心有留存副本存档。
公证事项及封存物品的处置程序均符合公证法的规定。
综上,金盾知识产权中心属于《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公证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盾知识产权中心向其住所地的凤城公证处申请公证、凤城公证处根据其申请前往即墨地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
三、一审判决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赔偿原告的数额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基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及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综合认定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2、请求判令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晾衣架;
3、请求判令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欧派”、“OPPEIN”等系列注册商标权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等相关领域的知名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11月,经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涉案门店销售标注有“OPPEIN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字样的晾衣架,当场取得“王彦伟”名片。
经查明,该涉案产品并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另,涉案店铺系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
综上所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销售标注“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同时,其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晾衣架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厨房用切菜板、家用篮、桌用刀架、饭盒、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烹饪锅、非电气炊具、日用玻璃器皿、洗衣用晾衣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
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OPPEIN欧派”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9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即墨装饰材料综合市场”(又名木材市场)装饰材料超市231、232号的“集成吊顶材料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王彦伟”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六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7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产品外包装箱正前正后左右及顶部均标注有“OPPEIN欧派”及“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侧面标有“广东欧派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字样。
其中欧派汉字为特殊字体。
“OPPEIN”字样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994050号商标构成相同产品、相同商标,标注“欧派”字样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128213号商标构成近似商品、相同商标。
打开包装后,内部为晾衣架,没有任何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OPPEIN”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三、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多处标注“OPPEIN”标识,该标识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
包装箱多处使用了“欧派”标识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相同,且晾衣架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容易导致混淆,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OPPEIN”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辩称其未销售涉案产品,其只是买了一套家用,但根据(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公证员取证的地点与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经营地址一致,且门头和名片都是其店铺的,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从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处购买。
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未举证证明其抗辩成立,其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
本案中,“欧派”系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其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在其销售的晾衣架上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该产品系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者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所受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侵权获利数额,因此,一审法院鉴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价值、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OPPEIN”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标注“广东欧派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二、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负担36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7号公证书的制作、出具程序违法,对公证事项及封存物品的处置程序;
一审判决结果超出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实施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上诉人虽然对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7号公证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被上诉人提交的有关公证书虽然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与被上诉人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但并无正规的生产地址及电话,无合格证及生产日期,上诉人作为销售者,既未提供合法来源,在进货时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基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上诉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综合认定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结果超出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等其他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即墨区王彦伟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