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1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87-774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悦美百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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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南苑绿洲社区院内 经营者:刘亚平,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张店悦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