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6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号XX号楼XX室。
经营者:廉静。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