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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6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6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号XX号楼XX室。

经营者:廉静。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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