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刑更1012号罪犯张俊超,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俊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张俊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你院考虑罪犯张俊超剩余刑期,酌情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次。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