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076号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华州创业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叶根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陈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涵,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兴大厦****iv>法定代表人:赵发,总经理。
被告:河北淘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大辛阁村法定代表人:赵发,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经路**法定代表人:黄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鸿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淘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淘大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1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审 判 员 吴松涛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