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西莲,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树军,山东格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翠,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琦,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1日、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西莲、李金翠、王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苏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西莲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先正达、杜邦、富美实等注册商标的农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金翠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先正达、拜耳、杜邦等注册商标的农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4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文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先正达注册商标的农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西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被告人李金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以被告人王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西莲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金翠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文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西莲、李金翠、王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员、辩护人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西莲、李金翠、王文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江苏省徐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