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8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钟记新发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中辉业科技园内第**店。
经营者:钟南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钟记新发手机配件店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钟记新发手机配件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