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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侠雄、彭文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03刑初2号
案件名称刘侠雄、彭文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03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侠雄,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彭文初,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孝亮,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振雄,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及彭文初的辩护人刘孝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两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文初从他人处购买了400台左右带有“铁腰板”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在明知上述治疗仪均系假冒“铁腰板”产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元每台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侠雄200台左右、刘振雄200台左右。

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20000元。

刘侠雄、刘振雄在明知购买的治疗仪均系假冒“铁腰板”产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销售牟利,其中刘侠雄销售给尹某1等人,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50337元,刘振雄销售给宁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87769元。

被告人刘侠雄、刘振雄、彭文初系被抓获到案,从刘侠雄处查获带有“铁腰板”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27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63元),从刘振雄处查获铁腰板牌脉冲磁红外治疗仪99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31元)。

经商标注册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认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侠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彭文初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刘振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被告人彭文初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彭文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愿缴纳罚金,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获利;

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文初从他人处购买了约400台带有“铁腰板”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在明知上述治疗仪均系假冒“铁腰板”产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00元每台的价格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刘侠雄、刘振雄各约200台。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刘侠雄、刘振雄在明知购买的治疗仪均系假冒“铁腰板”产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销售牟利,其中刘侠雄销售给尹某1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刘振雄销售给宁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000余元。

后被告人刘侠雄、刘振雄、彭文初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公安机关从刘侠雄处查获带有“铁腰板”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27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63元),从刘振雄处查获带有“铁腰板”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99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31元)。

经商标注册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被告人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

(3)相关户籍证实,被告人刘振雄、刘侠雄、彭文初的主体身份情况。

(4)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鉴定报告证实,证人尹某1、宁某、马某1、王某1、朱某、傅某等人购买的仪器均系模仿该厂的假冒伪劣产品。

(5)相关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振雄、刘侠雄在淘宝网网店的交易情况。

(6)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证实,铁腰板商标注册人是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货明细证实,长春销售部往湖南省长沙市、娄底市2017年和2018年发货数量情况;

北京销售部发往湖南省长沙市价格及数量明细。

(8)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报材料证实,该公司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食药监大队举报涉案犯罪事实的经过。

(9)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格说明证实,该公司生产的“铁腰板”牌脉冲磁红外治疗仪WLF-II型全国零售价2580元,活动期间统一零售价1290元,批发价格为680元至990元。

(10)从被告人刘振雄处扣押的工商服务统一收款收据、销售专用发票等证实,其销售涉案商品的情况。

(11)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从证人尹某1、宁某、马某1、王某1、朱某、傅某处调取相关涉案商品的情况。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相关被告人处扣押涉案商品及包装盒的情况。

2.证人证言(1)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有人在淘宝网上假冒其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公司自成立起就开始生产销售“铁腰板”牌超强辐射治疗器并获得专利,后更名为铁腰板脉冲磁红外治疗仪,全国唯一的经销商是长春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先后有消费者对在网上购买的该治疗仪进行鉴定,后经其公司技术人员鉴定,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治疗仪为完全假冒产品。

其在淘宝网上找了一下,发现店名是金牌之家实惠购物,网址是个假冒的官方网站,销售的产品也是假冒其公司商标、地址及专利的假冒伪劣产品。

(2)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振雄的母亲。

2018年左右刘振雄要了其的身份证说在淘宝上开店,还要了一张农行卡。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侠雄是其女婿,其不清楚刘侠雄开网店的情况,其身份证就放在家里,没给过任何人。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刘振雄、刘侠雄的父亲,淘宝“琥珀商品购物”的账号显示登记信息是其的,原因是刘侠雄说要用其的身份证开网店。

(5)证人伍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振雄是其堂哥,淘宝“某购物1XX3”的注册信息显示是其的。

原因是刘振雄用其的身份证开网店,将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借给刘振雄使用。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振雄是其姐夫,其没有经营淘宝网店,其的身份证以前一直放在家里,其不知道有人是否拿其的身份证使用。

银行卡其也放在家里,有没有人使用其不清楚。

(7)证人宁某、傅某、王某1、尹某1、马某1、朱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网站购买带有“铁腰板”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的供述,供认了,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铁腰板”等注册商标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的事实。

4.青岛市市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铁腰板牌脉冲磁红外治疗仪的价格。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彭文初的辩护人所提彭文初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经查彭文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谅解,且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侠雄、彭文初、刘振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侠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

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彭文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振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

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刘侠雄处扣押的带有“铁腰板”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27台、包装盒10包、护腰带53个、特大号护腰带20个,自被告人刘振雄处扣押的带有“铁腰板”注册商标标识的脉冲磁红外治疗仪99台、包装盒7包、配件80个、印章2枚均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刘侠雄处扣押发票1宗、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4张,自被告人刘振雄处扣押电脑主机3台、华为手机1部、iphone手机1部、银行卡5张、发票1宗,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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