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终3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东,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永富村**。
经营者:蒋金光。
上诉人李培东因与被上诉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培东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培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培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李培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