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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东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终3789号
案件名称李培东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培东;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终3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东,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永富村**。

经营者:蒋金光。

上诉人李培东因与被上诉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培东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培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培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李培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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