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39号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
法定代表人:章莲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守凯,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守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