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炳森,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汝,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金玉,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陈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陈金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