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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金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炳森,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汝,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金玉,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陈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陈金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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