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945号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40920822。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通灵尚玉器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龙景二区六巷7号一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8YPU53。
法定代表人:付文俊。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通灵尚玉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原告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