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74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京彤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教育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京彤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