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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妙与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新者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411号
案件名称陈政妙与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新者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政妙;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新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11号 原告:陈政妙,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后康**。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

被告:泉州市创新者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泉州市创新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新后型**** 法定代表人:周求增。

原告陈政妙与被告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新者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陈政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政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政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政妙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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