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22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南关美宜得便利店三店,住所地:潍城区茶都大街云都国际1号楼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FQAWH8A。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南关美宜得便利店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