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4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金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喜恰零食店。
住所地:淘宝平台:https://shop535916756.taobao.com。
经营者:邵玉杰,业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喜恰零食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