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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营(开业)企业与安平果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营(开业)企业与安平果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营(开业)企业;安平果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9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营(开业)企业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果果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街与西马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5MA0CNUY36U。

经营者:马靖朝。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平果果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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