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7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韦嘉庆,男,199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韦嘉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