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585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燕烟图书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者:邹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燕烟图书经营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