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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城区陈集镇吴培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42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城区陈集镇吴培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城区陈集镇吴培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陈集镇吴培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南苑名城好又多购物广场iv>经营者:吴培培,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城区陈集镇吴培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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