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1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被告:常德海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来长。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海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