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乙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乙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李乙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488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瑞,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乙芝,1965年6月5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乙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苏晓玲书记员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