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68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齐芳菲。
被告:上海朗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佐伊香厨饭馆。
经营者:尹晓龙。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募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佐伊香厨饭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100元,退回60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雪梅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