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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矿工佳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900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矿工佳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矿工佳园店;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矿工佳园店。

住。

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永安路矿工佳园东苑小区西北角/div> 负责人:李庆勇,该超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龙祥纺织**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矿工佳园店、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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