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219号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悦来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陈xx。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悦来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