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60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汉峪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D。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冰文涵图书经营店,住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路与谷山路交汇处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
经营者:郑涵涵,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枝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冰文涵图书经营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为1万元,后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