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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46号
案件名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4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青年东路(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翔。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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