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汉清,住,住所地:浠水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5MA4BNU0A3M。
经营者:余汉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