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05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司,住所地:宿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1,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司、李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