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0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曼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关振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斯图加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厚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曼信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斯图加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饮料用容器的栓体”。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