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9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华联超市洋河镇加盟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洋河镇徐淮路/div>投资人:尹加兴,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华联超市洋河镇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