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5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钦杰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城********。
经营者:赵学钦,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钦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彭 菡人民陪审员 虞爱民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