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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4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14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正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U96650。

经营者:周云兵,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昆(系周云兵女婿),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安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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