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210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签署调解、和解协议,提起上诉,递交、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领取诉讼退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良冰,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良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