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21号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九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九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专利号ZL**************、名称“一种带靠枕的便携式快速充气沙发”。
本院于2020年10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