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32号 原告:胡馨月,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谊派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刚,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一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馨月与被告成都联谊派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胡馨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馨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联谊派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馨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