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7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田楼镇多又好百货商店,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田楼村**。
经营者:卢一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田楼镇多又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