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干袜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
经营者:楼大干。
被告:耒阳市乐嘉生活超市,经,经营场所:湖南省耒阳市西湖南路和谐花园**楼******门面/div> 经营者:严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大干袜场、耒阳市乐嘉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且于同年12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